蘭州給建筑物命名劃框框 面積是指標 手續不能少
蘭州市一些建筑物及小區的設施達不到相關標準,就胡亂起名叫大廈、花園或廣場的歷史即將結束。
9月20日,記者從蘭州市民政局獲悉,根據民政局發布的《關于規范全市城鎮建筑物名稱的公告》,今后蘭州市所有的建筑物命名都須嚴格按照省、市地名管理法規和有關標準到民政部門辦理命名、更名登記手續,未經民政部門命名登記的建筑物名稱,將不得向社會發布和使用。 “廣場”面積不得小于2萬m2 凡城鎮中主要用于群眾集會活動,面積不小于2萬平方米且有專用的配套建筑的廣闊場地,可以命名為“廣場”。
凡居民區、商住樓、綜合樓及其他商貿建筑物等如用“廣場”命名的,必須是占地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并有一個不少于1萬平方米以上的比較集中完整的空曠場地,且必須有功能性限制,比如商務廣場、文體娛樂廣場、假日廣場等。
居民區綠地超1/3可叫“花園”
凡種植和構建占地面積1萬平方米及其以上的花木亭廊,可供人們游樂休息的公用園林或開發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其中花木綠地面積占開發總面積1/3以上的居民區,可用“花園”命名。在市郊或遠離單位及常住區興建的具有住宿游樂功能的住宅休息區,每幢住宅的周圍須有不少于200平方米以上的綠地才可命名為“別墅”。
靠山住宅區可用“山莊”命名
占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且具有專項或多項主導功能的建筑群,方可用“中心”命名。地處靠山或坐落在山區的住宅區可用“山莊”作通名,沒有山或不靠山的不能以“山莊”命名。而占地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四周較為封閉,內部具有專項或多項功能的大型居民區或商貿、文體等建筑物群方可用“城”命名。
十層以上建筑可用“大廈”命名
具有一定規模和居住生活條件,專用于職工、老人、學生或外部人員短期居住生活且居住人員為動態性的住宅樓或住宅區可用“公寓”命名。凡10層以上的單體樓房或規模宏大、具有一定特色的群體樓房,如賓館、飯店、商場、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高層辦公住宅等專用樓房可用“大樓”、“大廈”命名。 擅自命名不予編碼門牌 凡新建居民住宅區、商住大樓、綜合性大樓及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筑物(群)的名稱,產權人在辦理項目規劃設計之前,須到民政部門辦理建筑物名稱和標準地名登記手續,凡未經批準的,不得在規劃圖紙和設計書中使用,民政部門也將不予編碼門牌。對原有且未經民政部門批準登記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筑物名稱,產權所有單位必須從即日起三個月內到民政部門補辦登記手續。另外,對有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違背國家地名命名原則的建筑物名稱要進行更名。正式啟用的建筑物名稱,要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規范漢字進行書寫,禁止使用已簡化的繁體字或已淘汰的異體字,杜絕使用自造字。(記者朱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