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6日,甘肅省會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甘肅省定西市政協原副地級干部彭雙彥受賄案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彭雙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彭雙彥受賄所得贓款,判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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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彭雙彥于2006年至2016年間,利用其擔任定西市渭源縣縣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487萬元。
會寧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彭雙彥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彭雙彥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