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長自筑一條“腐敗路”
岷縣交通局原局長王長祿涉嫌受賄32萬元在蘭受審
自辯大部分賄款已經“歸還”
已經離任的岷縣原交通局局長王長祿涉嫌收受包工頭32萬元的“感謝費”被查處,牽出該局賬外暗中收受勘察設計單位10萬元回扣款一事。4月16日,經指定管轄,蘭州中院開庭審理了王長祿受賄及其單位受賄案。面對訊問,王長祿對兩筆共計20萬元的指控以“已經歸還”提出辯解。代表岷縣交通局出庭應訴的辦公室主任對指控“一問三不知”,稱庭后再提交答辯狀。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發包工程 局長收紅包32萬元
現年45歲的王長祿,于2001年12月起擔任岷縣交通局局長一職,直到2007年3月調任該縣水利局副局長。離任2年后,當地紀檢部門接到有關王長祿有經濟問題的舉報線索,遂對其進行查處。經指定管轄,2009年6月,王長祿涉嫌受賄罪被蘭州市安寧區檢察院逮捕。
據指控: 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的兩年時間里,憑著掛靠資質在岷縣交通建設市場打拼的個體老板白某,在王長祿的照顧下先后與該局簽訂了3項總計合同價款近千萬元的道路建設工程。其間,白某3次前往王長祿家送上“感謝費”共22萬元。檢方還查明,2006年10月,王長祿先后兩次向當地一項通鄉公路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祁某提出“借款”買房的要求。工程完工后,祁某的妻子張某便將現金10萬元送到王長祿家中。2007年6月,張某找到已經離任的王長祿要求還款,王長祿遂派妻子給張某歸還了借款。
單位受賄 交通局賬外收回扣
2009年10月,接受檢方調查的王長祿,主動交代了2003年至2004年12月期間,岷縣交通局在修建一處通鄉公路時,曾委托北京一家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蘭州辦事處進行勘察設計,并以支票形式支付設計費共計25.2萬余元。其間,經王長祿與時任公路站站長胡某商議,認為交通局也派員參加了部分勘察工作,提供了基礎數據,理應由辦事處以“外業補助費”的形式返還給岷縣交通局10萬元。其后,王長祿與胡某分別拿走6萬元、4萬元現金。但王長祿將錢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后取款5萬元購買了一輛吉普車用于公務,其余1萬元被用于支付電話費和接待費。針對該情節,公訴人建議法庭應認定王長祿屬于自首、立功行為。
于心不忍 主動替人還債?
庭審當天,王長祿承認確實收到過指控的那些錢,但與祁某之間純屬借款且已經歸還。另外,他還詳述了“于心不忍”之下主動代替白某的一名債務人償還10萬元欠款的過程。原來,2006年6月的一天,王長祿曾作為見證人,為自己的熟人陳某牽線向白某借款10萬。而白某在岷縣干工程并沒有賺到多少錢,還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四處圍堵。白某找陳某討要借款未果后,兩人鬧上了法庭。于是,王長祿從受賄款里拿出10萬“替人還債”。此外,王長祿稱歸案后已經主動向妻子寫“便條”告知盡力退還剩余的12萬元受賄款。隨后,王長祿的辯護律師分別針對“借款10萬”以及“替人還款10萬”的行為,為王長祿作了無罪和罪輕的辯護。
本報記者 郭玉紅 實習生 魏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