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有錯 學校擔責
本報訊(記者郝冬白)2004年4月10日下午,定西市岷縣梅川中學初三(5)班30多名學生由班主任任某帶領前往梅川鎮看望生病的同學。但在返回途中突遇車禍,學生楊琴霞不幸身亡,肇事車主向死者親屬賠償損失4萬元。
死者親屬認為是學校和班主任的過錯行為導致學生死亡,校方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遂將班主任任某、梅川中學和岷縣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有關損失7萬余元。
2005年10月31日,記者從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在法院主持下,由梅川中學賠償死者親屬有關損失3.7萬余元。
據了解,該案是今年3月17日向岷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庭一審認為,楊琴霞遭遇車禍,班主任未盡到職責,沒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應的安全教育,學校管理不到位、監管不力,班主任在履行學校的管理職責時,其管理中的重大過失造成的嚴重后果,應當由校方承擔民事責任。岷縣教育局是行政主管部門,對造成的嚴重后果不承擔直接的管理職責,遂判決梅川中學賠償死者親屬各種損失3.6萬余元。一審宣判后,死者親屬和岷縣教育局均提出上訴。
10月28日,經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梅川中學賠償死者親屬有關損失3.7萬余元。